城中市監處罰〔2025〕61號 柳州市城中區春姑螺螄粉店
來源:
城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5-11-25 10:30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 ? 城中市監處罰〔2025〕61號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 ? 柳州市城中區春姑螺螄粉店 |
| 處罰類別 ? |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 違法事實 ? | ? 當事人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
| 處罰依據 ?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規定,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六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點“從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的規定,符合減輕情形“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產品未銷售;或者產品已經銷售且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2.主動消除危害后果;3.違法行為人因殘疾、患有重大疾病、失業等生活確有困難的;4.違法行為人為自然人或者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地在山區、農村偏遠地區,屬于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裁量標準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進行減輕行政處罰。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92450200MA5KFCTH2K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工商注冊號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法定代表人 ? | ? 梁少春 |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 ? |
| 處罰內容 ? | ? 1.沒收違法所得伍佰零玖元整(¥509.00元); 2.罰款人民幣玖萬元整(¥900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玖萬零伍佰零玖元整(¥90509.00元),上繳國庫。 |
| 處罰機關 ? | ? 柳州市城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罰款金額(萬元) ? | ? 9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0.0509 |
| 數據來源單位 ? | ? 柳州市城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11450202MB1768257E |
| 處罰決定日期 ? | ? 2025-11-24 |
| 處罰有效期 ? | ? 2026-11-24 |
| 公示截止期? | ? 2028-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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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市監處罰〔2025〕61號 柳州市城中區春姑螺螄粉店
發布日期:2025-11-25 10:30
來源:城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 ? 城中市監處罰〔2025〕61號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 ? 柳州市城中區春姑螺螄粉店 |
| 處罰類別 ? | ?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
| 違法事實 ? | ? 當事人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
| 處罰依據 ?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規定,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六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點“從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的規定,符合減輕情形“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產品未銷售;或者產品已經銷售且貨值金額不足一千元的;2.主動消除危害后果;3.違法行為人因殘疾、患有重大疾病、失業等生活確有困難的;4.違法行為人為自然人或者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地在山區、農村偏遠地區,屬于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裁量標準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進行減輕行政處罰。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92450200MA5KFCTH2K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工商注冊號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法定代表人 ? | ? 梁少春 |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 ? |
| 處罰內容 ? | ? 1.沒收違法所得伍佰零玖元整(¥509.00元); 2.罰款人民幣玖萬元整(¥900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玖萬零伍佰零玖元整(¥90509.00元),上繳國庫。 |
| 處罰機關 ? | ? 柳州市城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罰款金額(萬元) ? | ? 9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0.0509 |
| 數據來源單位 ? | ? 柳州市城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11450202MB1768257E |
| 處罰決定日期 ? | ? 2025-11-24 |
| 處罰有效期 ? | ? 2026-11-24 |
| 公示截止期? | ? 2028-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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