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市監處罰〔2024〕94號 柳州市城中區鮮太太陽光農副產品經營部(個體工商戶)
來源:
信用中國  |
發布日期:
2024-12-24 13:40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 ? 城中市監處罰〔2024〕94號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 ? 柳州市城中區鮮太太陽光農副產品經營部(個體工商戶) |
| 處罰類別 ? |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違法事實 ? | ? 經查實,2024年09月02日廣西博測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受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當事人經營的“山藥”進行監督抽檢,2024年09月26日出具編號為“BCSP24060016-603”的《檢驗報告》,報告載明對當事人經營的“山藥”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09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相關《檢驗報告》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復檢權利,同時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有該批次產品庫存。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據當事人供述,上述涉案“山藥”由當事人于2024年09月02日從柳州市瑞龍路99號廣西新柳邕農產品批發市場果蔬根莖行L3003號柳州市柳南區沙啟衛蔬菜經營部購進,購進數量為1捆(約5kg),購進價格是80元/捆。當事人在購進涉案食用農產品過程中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無法提供有效進貨憑證。至案發時止,上述涉案“山藥”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為20元/kg。當事人違法貨值金額為:5×20=100元,違法所得為:5×20-80×1=2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3.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編號:DBJ24450200637236385-36391 )1份,廣西博測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用農產品)(編號:DBJ24450200637236391)、《檢驗報告》(編號:BCSP24060016-603)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山藥”經監督抽檢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事實; 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1份,證明我局已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告知檢驗結果及救濟途徑的事實; 5.我局制作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各1份,證據提取單2份,證明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經營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限量的“山藥”的違法事實、過程和違法貨值金額、違法所得; 6.當事人提供的供 |
| 處罰依據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第二十八條 / 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第三十九條 / 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第一款 / 第三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條 / 第一款 / 第一項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92450202MADF46PX1F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工商注冊號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法定代表人 ? | ? 吳艷萍 |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 |
| 處罰內容 ? |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一)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進貨憑證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我局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違法貨值金額較低,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及至案件調查終結,我局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用農產品而造成不良反應的投訴舉報件或通報信息,無證據證明產生了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序號7:“違法行為:從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適用情形:減輕,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產品未銷售;或者產品已 |
| 處罰機關 ? | ? 柳州市城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罰款金額(萬元) ? | ? 0.1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0.002 |
| 數據來源單位 ? | ? 柳州市城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11450202MB1768257E |
| 處罰決定日期 ? | ? 2024-12-24 |
| 處罰有效期 ? |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 ? 2027-12-24 |
分享本頁面至:
城中市監處罰〔2024〕94號 柳州市城中區鮮太太陽光農副產品經營部(個體工商戶)
發布日期:2024-12-24 13:40
來源:信用中國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 ? 城中市監處罰〔2024〕94號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 ? 柳州市城中區鮮太太陽光農副產品經營部(個體工商戶) |
| 處罰類別 ? |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違法事實 ? | ? 經查實,2024年09月02日廣西博測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受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當事人經營的“山藥”進行監督抽檢,2024年09月26日出具編號為“BCSP24060016-603”的《檢驗報告》,報告載明對當事人經營的“山藥”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09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相關《檢驗報告》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復檢權利,同時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有該批次產品庫存。當事人對檢驗結論無異議,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據當事人供述,上述涉案“山藥”由當事人于2024年09月02日從柳州市瑞龍路99號廣西新柳邕農產品批發市場果蔬根莖行L3003號柳州市柳南區沙啟衛蔬菜經營部購進,購進數量為1捆(約5kg),購進價格是80元/捆。當事人在購進涉案食用農產品過程中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無法提供有效進貨憑證。至案發時止,上述涉案“山藥”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為20元/kg。當事人違法貨值金額為:5×20=100元,違法所得為:5×20-80×1=2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3.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編號:DBJ24450200637236385-36391 )1份,廣西博測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用農產品)(編號:DBJ24450200637236391)、《檢驗報告》(編號:BCSP24060016-603)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山藥”經監督抽檢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事實; 4.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1份,證明我局已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告知檢驗結果及救濟途徑的事實; 5.我局制作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各1份,證據提取單2份,證明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經營咪鮮胺和咪鮮胺錳鹽項目不符合限量的“山藥”的違法事實、過程和違法貨值金額、違法所得; 6.當事人提供的供 |
| 處罰依據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 / 第二十八條 / 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第三十九條 / 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第一款 / 第三項;《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條 / 第一款 / 第一項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92450202MADF46PX1F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工商注冊號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法定代表人 ? | ? 吳艷萍 |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 |
| 處罰內容 ? |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一)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進貨憑證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焙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我局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違法貨值金額較低,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及至案件調查終結,我局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用農產品而造成不良反應的投訴舉報件或通報信息,無證據證明產生了食品安全危害后果,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序號7:“違法行為:從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適用情形:減輕,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產品未銷售;或者產品已 |
| 處罰機關 ? | ? 柳州市城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罰款金額(萬元) ? | ? 0.1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0.002 |
| 數據來源單位 ? | ? 柳州市城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數據來源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11450202MB1768257E |
| 處罰決定日期 ? | ? 2024-12-24 |
| 處罰有效期 ? |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 ? 2027-12-24 |
微信公眾號